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148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樺工程有限公司、春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聯樺工程有限公司、春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