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072號債 權 人 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欲對何債務人請求及是否請求連帶責任(請求標的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述不符)。 ②利息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算之依據。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