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073號債 權 人 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是否欲對債務人甲○○請求連帶責任(請求標的與請求原因事實中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