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019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樺工程有限公司、丙 ○、丁○○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代理人委任狀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