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778號債 權 人 邱榕廷即百合水電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債權人補正聲請狀尾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