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939號債 權 人 連洲興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債權人之貨物係由案外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買受,並非甲○○或連順有限公司,是本件積欠貨款之債務人應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則本件依債權人聲請意旨及所附証物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