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肆元,又原告並未於其起訴狀內表明其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