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75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韻碩科技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丁○○ 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