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CALL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所為之96年度票字第333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甲○○ (CAILEJA EUGENE TAN)」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CALLEJA EUGENE TAN)」。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