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在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丙○○○○○ ○○、2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4號原 告 丙○○○○○ ○○ 2 T Sin 法定代理人 乙○○○ ○○○○ 2 T Sin 甲○○ ○○○ ○ 2 T Sin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林毓棟律師 何方婷律師 被 告 亦立科技有限公司 兼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在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