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道歉啟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道歉啟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路○段69號14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