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零參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9,035,851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 訟進行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35,851元, 及自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購買電漿電視面板共471片合計10,409,100元,原告均已依約供貨予 被告收受,經被告給付部份款項後餘款計9,035,851元開立 票據供未來兌現支付。惟屆期未獲兌現,查被告目前業已停止營運、隱匿並清空廠房,經原告屢次催繳及寄發存證信函均未有結果,所寄存證信函並於96年5月21日退件。為此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數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面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材料出售領料單3紙、存證 信函1紙、統一發票2紙、被告公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為前開假執行宣告職權之發動,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