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72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36號公 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3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