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78號聲 請 人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4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 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