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2號聲 請 人 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永榮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航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5年9月5日 │ 24,455元 │ WA0000000 │ │ │ │司曾黃麗芳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