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30號聲 請 人 邱張瑟美即欣正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3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連宗達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6年4月30日 │16,856元 │AB0000000 │ │ │ │ │關東橋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