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332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如來管理顧問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為獨資,請債權人更正債務人。 二、請債權人說明向債務人丙○○請求之依據(依債權人管理資料,丙○○係中華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