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04號債 權 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釋明債務人洪淑錦應共同給付之依據(所提保証書係應職務保証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