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478號債 權 人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恒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己○○ 號5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壬○○、辛○○、丁○○、戊○○○○○○、丙○○、庚○○、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壬○○之戶籍資料,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