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779號債 權 人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啟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係何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