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7850號債 權 人 皇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今韻音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①詳細欠款明細(請求金額與所附証物不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