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48號債 權 人 鉅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劉傳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請求新台幣158,378元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應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劉傳人等二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