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示催告,由證 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證券發行公司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為:台北縣中和市○○路512號7樓,非在本院轄區,有掛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