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債 權 人 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讓與業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所附文件無法審視是否已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