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