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戊○○ 代 理 人 陳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 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通過指派扶助律師代理,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經法律扶助經金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經查,聲請人自承其尚有土地一筆價值新台幣(下同)63375元及每月領有老人津貼6000元,另 其為極重度殘障,其有配偶及四名子女,其中配偶為66歲但無收入,四名子女均成年,其中丙○○已婚無工作、丁○○任職聯宏企業社會計每月收入2萬元、甲○○亦任職聯宏企 業社每月收入4萬元、乙○○亦任職聯宏企業社每月收入2萬元,目前由甲○○、乙○○提供3萬元扶養費,因聲請人為 視障及聽障,雇用外籍看護照顧聲請人支出2萬元,另聲請 人需長期洗腎支出油資2至3千元、醫療費及生活費每月5千 元、雜支2千元等情,且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夾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扶養義務人陳報狀在卷可參。聲請人之所有醫療費、生活費等支出已由子女提供3萬元之扶養費支應,而 聲請人另有每月六千元之老人年金收入,本件聲請費用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1000元,另本件清算事件之債權人僅二名,每位債權人需340元之送達費用,共計 1680元。聲請人之生活支出既已全由子女負擔,而另有每月6 千元之年金收入,顯難認定其無資力繳納本件之聲請費用及對債權人之送達費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法不符,不能准許,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