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戚素敏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三、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如無證明請提出存摺薪資轉帳證明影本。 四、受扶養親屬劉吳阿嬌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受聲請人扶養之劉姵君為民國69年8月12日生,現年29歲。 請釋明有何個人因素(例如:失業、現仍在學),以致現仍受聲請人之扶養? 六、請提出每月支出房屋貸款26,777元之相關繳納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及該房屋、土地之登記謄本。 七、聲請人應提出投保房貸強制住宅火險之保險契約及繳納保費之收據影本;暨其每年所支出1,399元汽車強制險之繳費收 據影本。 八、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通訊費等,請提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收據、轉帳紀錄)。 九、據聲請人所提財產歸屬清單有投資柏昭有限公司及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未見記載?請據實陳報。 十、據電子稅務資料調查清單中,聲請人有投資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何以聲請狀之聲請前二年收入欄未記載?請據實陳報。 十一、據電子稅務資料調查清單中,聲請人分別投資於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柏昭有限公司、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何以財產歸屬清單中僅有柏昭有限公司及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轉售,如是,請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