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1弄7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在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存款帳號第 000-000-0000000-0帳戶內之每月薪資債權不得收取(不包括強 制執行)。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其財產除對第三人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外,已無其他財產足供強制執行,且前開薪資債權自96年11月起業經本院以96年11月12日新院雲96執武字第22955號執行命令,將債務人每月應 領薪資在三分之一範圍內扣押並移轉予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等按比例分配,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執字第22955 號、97年執字6429、7213、15851、18578號執行卷宗查明無訛。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7月間起, 竟就債務人於該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 款帳戶內之每月強制執行扣款後所餘薪資行使抵銷權扣款收取,此有存證信函及存摺影本附卷可稽,顯已致債務人不能生活,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9月2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