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肆仟肆佰貳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數併完整之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又毀諾之後,該還款金額之後迄今,係用於何處? 三、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四、聲請人茲因所提之證物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未經簽章,請再次提出。 五、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任職於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暨其配偶楊運昇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六、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水電費、油資費、膳食費、瓦斯費、電話費等,請提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收據)。 七、聲請人應提出近一年子女所需費用之學費及國小課後安親班相關明細單據。 八、聲請人應提出向民間債權人乙○○、丙○○借款之借貸契約書、款項交付證明文件(若為匯款,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應說明債權人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借款使用流向(請據實陳報不得偽造)。 九、聲請人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應載明租用地址)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轉帳證明),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十、聲請人言稱因擔任配偶楊運昇之連帶保證人而遭債權銀行即美商花旗銀行強制扣薪,請提出連帶保證人之契約書影本。十一、請提出原法商佳信銀行、兆豐商銀及和信遠傳債權讓與予資產管理公司之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針對「協商成立嗣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之事證,陳稱:於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額為5,968元,而聲請人之月薪約21,200元,又遭強制扣 薪6,000元,因聲請人尚未提出協商之同意書,難認每月 還款金額5,968元;惟依聲請人所陳,是否為不可歸責而 毀諾,尚有疑義。職是,請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