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十一庭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蔡美如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肆仟肆佰貳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 四、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及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稱配偶經營之鼎茶商行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並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六、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七、釋明聲請人是否領有清寒證明及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釋明聲請人於民國95、96年於何處工作?並提出於該處工作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失業,應陳報失業之原因及是否領有失業補助、金額及期間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