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周育瑜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 四、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及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稱每月須繳納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契約書),並應說明何時開始承租。 六、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七、提出上億企業社之營業活動及營業資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應說明營業及收入狀況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前二年任職之公司名稱及曾於該公司任職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資料,並說明於該公司任職時之薪資為何?遭裁員時是否領有遣散費?如有,此筆遣散費之用途及去向為何?並提出於該公司離職之證明文件。 九、釋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殘障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 十一、釋明為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有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