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乙○○ 之1號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停止將債務人對第三人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移轉於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聲請人在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6年度執字第18271號)。茲為維持債權人 間公平受償,並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已於97年5月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