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已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關資料及證明,然聲請人尚有部分脫漏未補正,爰再依首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再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銘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書記官 林淑瑜 附表: 一、具體釋明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包括已銷戶部分),是否確實僅有已提出之安泰銀行存摺影本?如有尚未提出者,請補正提出上開期間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 二、提出配偶林緯倫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包括已銷戶部分)存摺影本。 三、提出所經營之惢慈精品店95、96年各全年度之收支帳簿。 四、提出新竹市○○路118、120、122號建物座落之基地(原提 出者係中山路150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如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房屋稅籍證明),並說明上開建物使用現況。 五、釋明配偶林緯倫於97年10月1日起自遠雄不動產經紀業有限 公司東森房屋師院加盟店離職原因。 六、具體釋明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期間除原陳報聲請前二年收入、支出財產狀況外,有無其他收入、支出?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