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5號聲 請 人 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PALIMA EDREN AGARPAO)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