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08號聲 請 人 鄭永昌即富群車業商行 統一編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陳報相對人甲○○、乙○○之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