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42號聲 請 人 鄭永昌即富群車業商行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則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之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該本票之發票地為桃園縣龍潭鄉○○村○○鄰○○○街45號,非在本院轄區,依非訟事件法 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