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71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詩淇、丙○○、甲○○、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新台幣基準放款利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