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529號原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建義即興大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 日以97年度補字第591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