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747號原 告 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乙○○ 號5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