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 請 人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59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准予相對人即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即債權人之聲請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即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案件無訛,有查詢表一件在卷可稽,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