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19號聲 請 人 順發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相 對 人 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九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元之擔保金,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658,000元之擔保金,以本院97年度存字 第9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業已和解,相對人並 以和解書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為此依法聲請返回擔保金等語,並提本院97年全字第17號裁定、97年度存字第965號提存書、和解書、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民事訴訟撤 回狀及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情事,除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證物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965號擔保提存事件 、9年度全字第30號假處分事件及94年度執全字第54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全卷核閱無訛,並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出具和解書(聲請人並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乙○○○附此指明),同時本院將聲請人補正後之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戶籍地住所並通知相對人如有意見於3日內陳報,相對人並回函本院表 示對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97年9月3日新院雲民敏字97聲819字第17273號函、聲請人之補正狀、送達證書相對人陳報狀各1件在卷可按,揆諸前揭法條,聲請人 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