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19號聲 請 人 順發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相 對 人 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九五六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九六五號提存事件」。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