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玖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