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仙大旅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請求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請求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請求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請求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