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