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