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聯樺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聯樺工程有限公司、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樺工程有限公司、丁○○、丙○○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5,230元,應繳納裁判費11,49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494元, 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96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