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乙○○ 丁○○ 甲○○ 戊○○○ 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以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空白字第00一一六五號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貳佰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緣如附表所示十四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陳文雄所有或持分,前為擔保經銷貨款債務之用,乃由訴外人陳文雄提供系爭土地,於民國72年1月25日設定新 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 押權)登記予被告公司,並約定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嗣訴外人陳文雄將系爭土地分別出賣予原告五人,惟其後訴外人陳文雄並未積欠被告公司任何貨款,且訴外人陳文雄業於96年11月1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為終止抵押契約之 意思表示,因抵押權係從屬於其擔保之債權而存在,具有從屬性,訴外人陳文雄對被告既無欠款,而抵押契約已終止,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新債權,是抵押權已失所附麗而應予以塗銷。爰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而聲明如主文所示,以維權益等語。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陳文雄前因經銷貨款之擔保,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72年1月25日辦理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 被告公司,並約定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惟其後訴外人陳文雄並未積欠被告公司任何貨款,且訴外人陳文雄已於96年11月1日向被告為終止抵押契約之意思表示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等為證,而系爭抵押權確係擔保訴外人陳文雄與被告公司間,因經銷關係所生之貨款債務之情,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函調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相關資料,有該所於97年4月25日函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相關 資料影本在卷可憑,且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尚非無據。 二、按所謂最高抵押契約,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之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而言。此種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除訂約時已發生之債權外,即將來發生之債權,在約定限額之範圍內,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此種抵押契約如未定存續期間,其性質與民法第754條第1項所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之保證契約相似,類推適用同條項規定,抵押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抵押契約,對於終止契約後發生之債務不負擔保責任。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從屬之性質,如最高限額抵押契約終止時,並無既存之債權,則抵押人自享有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權利(最高法院66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訴外人陳文雄業以存證信函之送達為終止其與被告間最高限額抵押契約之意思表示,且訴外人陳文雄亦未積欠被告公司任何貨款,依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貨款債權,既已確定不存在,則依抵押債權從屬性之原則,原告訴請本院判令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有理由。 三、綜上,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訴外人陳文雄並已終止其與被告間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從而,原告等人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於72年1月25日以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空白字第00 一一六五號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貳佰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楊書棼 附表: 一、坐落新竹市○○段一一一地號、地目田、面積1626平方公尺之土地。 二、坐落新竹市○○段一一二地號、地目田、面積365.70平方公尺之土地。 三、坐落新竹市○○段一一三地號、地目田、面積127.10平方公尺之土地。 四、坐落新竹市○○段一二三地號、地目田、面積102平方公尺 之土地。 五、坐落新竹市○○段一二四地號、地目田、面積1660.65平方 公尺之土地。 六、坐落新竹市○○段一二五地號、地目田、面積127平方公尺 之土地。 七、坐落新竹市○○段一二七地號、地目田、面積1437.28平方 公尺之土地。 八、坐落新竹市○○段一二六地號、地目田、面積1108.35平方 公尺之土地。 九、坐落新竹市○○段一四六地號、地目田、面積2642.95平方 公尺之土地。 十、坐落新竹市○○段一四七地號、地目田、面積1625.49平方 公尺之土地。 十一、坐落新竹市○○段一七九地號、地目田、面積1885.01平 方公尺之土地。 十二、坐落新竹市○○段一八二地號、地目田、面積140.59平方公尺之土地。 十三、坐落新竹市○○段一八0地號、地目田、面積832.25平方公尺之土地。 十四、坐落新竹市○○段一八三地號、地目田、面積660.45平方公尺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