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柏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