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桃園縣楊梅鎮○○路○段 61之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楊梅鎮○○路○段161之2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